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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信人: wxw (淫听羽息), 信区: Law
标 题: 我以前读《宪法的形而上之学》的笔记
发信站: BBS 珞珈山水站 (Mon Oct 17 20:25:15 2005)
对《宪法的道德之维》的几点思考
本文就读《宪法的形而上之学》中“宪法的道德之维”一章的一些疑问作一些说明与简单
的探讨。原文作者的思路是这样的,先从法的一般基础是正义慢慢推出宪法的道德根基就
是自由的结论,接着就自然进入到宪法如何以道德为根基、怎样的道德为根基、道德思维
中的法律的讨论中去。
一、三条法则之疑。
1、 宪法低度道德的第一条法则,任何一条宪法规则都应当可以被当作生命受到足够敬
重的根据。生命得到敬重?什么是对生命的敬重?中国人认为“杀人偿命”是对被害人生
命的敬重,而西方文化认为应该尊重行凶人的生命,尽管他杀了人,但是其生命也应当得
到尊重,应当予以保留,不能用死刑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。
2、 宪法低度道德的第二条法则,任何一条宪法规则都应当可以被当作“给每个人以其
应得”的根据。什么是“应得”?不同统治阶级下,不同文化背景下会一样吗?中国人认
为一分劳动一分收获,西方人却主张一分成果一分奖励,什么才是应得?做了无功应不应
得?作者说:因为一个人所受的待遇倘若全然信任于立法者的任性,那么他应会丧失作为
一个人去享有法律下之自由的资格,他就只能是立法者的奴隶……。问题是,立法者不会
去设定某一个具体的人的待遇,而是一个利益集体,一个同类的人的集合,一个阶级。而
人们作比较是否公平,一般指的是同类的公平与否,他会与自己阶级内部的人比较看看是
否与其它人享受了同等待遇,他将看到是他拿到了其“应得”而感觉社会是公平的,他看
不到阶级与阶级的不公平。所以即使立法者遵循了这条原则,最终仍然是不公平的。
3、 宪法低度道德的第三条法则,任何一条宪法规则都应当可以被当作一项“人类共同
生活”的原则。其中作者又提出了“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作出对其直属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
子女以及姊妹)不利的证辞”,这是否提倡复苏“亲亲相隐”的原则呢?这样如何又能体
现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则呢?
我们又看到,作者在后面提出了法律的道德解读的问题,然而其解释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
。这些问题都指向了同一个结论,就是宪法必然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,无论如何制定宪
法,无论是制定还是解读还是执行,都不可避免地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。法律的本质
的第一层面是国家的意志,第二层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。
二、正义说之疑。
作者提出宪法的低度道德原则,是否意味着法律以道德为基准?假如道德上允许政府的的
压制?那么是否宪法也要承认这一点呢?或者说宪法要不要写进去呢?或者干脆一点,法
体现正义,如果我们大胆假设“正义”本身并不“正义”,那么宪法是否要体现“非正义
”呢?这个假设是否有现实意义呢,我想是有的,因为正义本身是意识形态,并不是客观
实在,确实是变动的,所以以前的正义不是现在的正义,以前的正义实在有可能是现在的
非正义。例如作者指出的自由是正义的必然要求,然而在中国的正义却有时要求限制自由
。要找到法的真正的基础,还是应当使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问题,法的基
础只能是经济基础,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什么样的上层建筑,自然决定着“正义“与”
法“。法的本质的第三层面就是经济基础。
三、法的道德低度之疑。
作者说,宪法应当以道德的低度为基础,是否承认法不能超越道德呢?如果承认这点,那
么法律的指导性如何体现?法律如何引领公民进入更好的社会呢?法不单是道德的低度原
则,更应该是道德的目标,直接点说,法不仅应当是道德低度,更应当是道德高度!法应
当以人的终极关怀为目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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